境內基金網際網路交易同意條款


受益人(以下簡稱本人)申請使用網際網路 (以下統稱電子交易)辦理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瑞投信)所經理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申購、買回、轉申購等相關事宜,並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定義

本約定書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電子交易服務」: 指柏瑞投信依本約定書所定之方式,經柏瑞投信網際網路、電話交易系統所提供本人交易委託、相關資訊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服務。
「電子交易委託」: 指透過電子交易型態進行申購(包含單筆、定期定額及定期不定額)、轉申購、買回柏瑞投信基金或相關交易之任何委託。
「密碼」: 指為執行交易及查詢個人交易之相關資訊,使用於柏瑞投信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之使用者識別方式。
「電子交易流程」: 指柏瑞投信隨時公告或修正之電子交易相關作業流程。
「交易帳戶」: 指本人依本約定書第二條所開立並維持之銀行帳戶。
「營業日」: 指柏瑞投信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交易有效工作日。
第二條 受理開戶程序
一、
本電子交易服務約定書限已於本公司填留印鑑卡辦理基金交易開戶者使用。
二、
本人於辦理電子交易開戶時,須事先指定下方以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作為進行電子交易委託之往來銀行帳戶,將來請求買回時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中作選擇或以本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價金。
三、
如本人指定之交易帳戶有變更時,本人應事前填具電子交易異動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後通知柏瑞投信,柏瑞投信於接獲交易帳戶變更申請之通知前,就已執行交易之扣款或付款仍以原指定帳戶為準。
第三條 交易指示及計價基準
一、
本人同意於柏瑞投信核定電子交易開戶作業完成後,柏瑞投信得將授權碼以電子郵件(e-mail)傳輸至本人於本申請書中填寫之電子郵件信箱,或郵寄至本人留存之通訊地址。本人收到授權碼通知之後,應立即上網或利用柏瑞投信指定之服務專線進行密碼設定、啟用及變更事宜後始得進行交易指示。本人有義務妥善保管該密碼。
二、
本人進行電子交易委託前應詳閱並遵守柏瑞投信最新之有關電子交易流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柏瑞投信應隨時公佈最新之電子交易相關流程及通知等於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三、
本人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之交易受理時間應依柏瑞投信所訂之電子交易委託時間為準,如逾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日,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四、
計價基準:
  • 本人以電子交易委託方式申購柏瑞投信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時,柏瑞投信依申購當日之基金淨值計算本人之基金單位數。柏瑞投信於收足申購價金及手續費後,本人始完成申購手續。
  • 本人請求買回柏瑞投信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時,柏瑞投信應依有效買回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基金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柏瑞投信應依基金各公開說明書、信託契約之規定將買回價金匯入本人之交易帳戶。
第四條 交易指示之執行與確認
本人同意於使用柏瑞投信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如有下述情形,應立即通知柏瑞投信,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
一、
於二十四小時內,本人未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該通知可經由書面,電子郵件或口頭方式)。
二、
本人已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該通知可經由書面,電子郵件或口頭方式),但非本人所作之指示或彼此歧異。
三、
本人得知其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
四、
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
第五條 交易限制
除法令變更外,本人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新台幣五百萬元為上限,但本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上述申購或買回金額之上限均各為新台幣三千萬元,柏瑞投信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輸入交易前二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準。如本人違反前述金額限制,柏瑞投信得不予受理。
第六條 密碼
本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碼,並對於使用交易密碼經由柏瑞投信電子交易系統所作之一切交易及資料變更等行為負責,但柏瑞投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本人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資料之通知與送達
一、
所有通知事項,依本人留存於柏瑞投信之本人住所、營業處所或通訊地址,經由郵寄、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二、
前項通知之送達日如下:
  • 經由郵寄方式者,以郵寄日之次一營業日為送達日。
  • 經由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者,以通知日為送達日。
三、
柏瑞投信原則上應於通知文件上簽署,但經由柏瑞投信網站寄送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將視為已經柏瑞投信簽署。
四、
柏瑞投信所寄送之通知資料若有出入,本人同意應以柏瑞投信之正確帳載為準。
第八條 電子交易系統資料保全
一、
本人保證未經授權不得竄改、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變更柏瑞投信電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分,或進入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未經許可之部分。
二、
柏瑞投信應盡力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止他人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
三、
本人同意柏瑞投信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其營業目的及為本人提供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對本人之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柏瑞投信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或為本人之利益或依法令規定、或因主管機關、法院之要求將之提供與受柏瑞投信委託處理基金相關事務之人。
第九條 電子交易風險歸責
一、
柏瑞投信對於其處理本人從事電子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
本人同意電子式交易型態在資料傳輸上有不穩定之風險,本人同意如電子交易系統傳輸,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電子交易之時間遲延、執行時之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或柏瑞投信無法接收或傳送時,如該事由非因柏瑞投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而影響交易之結果,本人須自負因此所生之風險,該筆委託交易須延至上述事由排除後,始生效力並執行。本人如於柏瑞投信執行電子交易前欲更改原交易之內容,惟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柏瑞投信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柏瑞投信無須負責;且原電子交易之內容,對本人仍發生效力。
三、
非可歸責於柏瑞投信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市場規則、停止交易、戰爭、天災等,所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本人之損害,柏瑞投信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四、
本人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柏瑞投信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柏瑞投信。
第十條 交易紀錄
本人了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柏瑞投信得自動監測或紀錄本人與柏瑞投信間電子交易聯繫之內容,並得紀錄所有電子交易委託之內容。柏瑞投信所有有關本服務之記錄,除本人以具體證據證明登載有錯誤通知柏瑞投信而為更正者外,對本人有最終確定之拘束力。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交易服務
一、
網際網路交易係指本人先輸入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登入柏瑞投信網站,再輸入指示交易內容,並以密碼完成交易驗證之方式向柏瑞投信申請開放式基金申購、買回(含買回轉申購)受益權單位之交易服務。
二、
本人確實瞭解網際網路交易僅需使用者身分識別碼及使用者密碼即可進入柏瑞投信網際網路交易系統,網際網路交易之法律效力與現場或郵寄所為之效力相同。為此,本人特同意凡任何依柏瑞投信規定之登錄方式登錄符合本人身份驗證及密碼確認之網際網路交易行為、傳輸或委託,均視為本人之有效指示,柏瑞投信均有權據以執行。
三、
本人同意依本約定書為任何網際網路交易前,如以扣款方式支付申購價金者,必須(1)至柏瑞投信所指定之國內銀行開立銀行帳戶(2)授權銀行同意柏瑞投信自該帳戶扣款(3)提供柏瑞投信所需之該帳戶資料 (4)取得經柏瑞投信交付之使用者授權碼,依啟用程序,完成線上註冊等相關程序。
四、
本人同意勾選以網際網路交易時,應填寫本人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如未留存,本人不得使用本方式進行本項交易。
第十二條 電話語音交易服務
一、
電話交易係指本人先以電話語音輸入密碼完成驗證後,以電話語音方式向柏瑞投信申請開放式基金申購、買回(含買回轉申購)受益權單位之交易服務。惟因停電、停話、電腦或線路故障,或柏瑞投信認為必要時,得於任何時間停止提供本項理財服務,本人同意不得為任何爭執或主張。
二、
柏瑞投信若依合理判斷懷疑電話指示之真實性或正確性,或認為提供本服務會使柏瑞投信違反法令或政府政策時,柏瑞投信仍有權不執行各該指示。倘依本服務所為之任何行為經認定係違反法令或政府政策時,柏瑞投信不須對本人負任何責任。本人並此同意確保柏瑞投信不因提供本服務而遭致任何賠償請求或任何損失,否則本人願對柏瑞投信負賠償責任。
三、
凡因電信線路故障或第三人行為所致之錯誤或延遲,及因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而導致之損害,除本人可證明係柏瑞投信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所致者外,均由本人自行負責,柏瑞投信不負任何責任。
四、
本人同意勾選以網際網路交易時,應填寫本人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如未留存,本人不得使用本方式進行本項交易。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查詢功能
一、
網際網路查詢服務係指本人先輸入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登入柏瑞投信網站,於網站查詢柏瑞投信提供與本帳戶有關基金之申購、買回(含買回轉申購)交易紀錄等服務。啟用時,需先依系統指示方式完成密碼設定後,始能開啟設定之服務功能。
二、
本人從事電子交易委託,如需變更個人之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電話、傳真、交易確認單及交易對帳單之交付方式等個人資料,可自行至柏瑞投信網站辦理變更。
第十四條 一般功能及約定
一、
本人如忘記密碼或操作錯誤致無法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需洽柏瑞投信客服中心,並依柏瑞投信之規定辦理。
二、
本人如以書面終止電子交易服務者,除柏瑞投信之交易流程另有變更外,授權以網路申請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申購暨扣款及獲利自動買回機制之功能亦停止,如本人欲恢復扣款者,需向柏瑞投信提出書面申請。
三、
本人了解任何交易經柏瑞投信自電子交易系統下載後,無法再做任何修改或取消,僅可經由查詢交易進度之功能表,查詢交易處理狀況。
四、
各項基金交易,如未依約定時間或方式繳足約定之申購價款,或未繳回受益憑證者,柏瑞投信有權認定該筆交易不成立,以及終止、限制或暫停本人繼續為交易之權利。
五、
柏瑞投信有權隨時提供、變更、取消或修正各類交易流程,本人如不同意前述變更、取消或修正時,本人除終止本約定書外,柏瑞投信無須對本人負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權利義務之轉讓
甲方不得將本約定書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任何他人。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各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前述法令及契約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分本約定書視為亦已修訂,不須重新簽署。
第十七條 合約之終止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電子交易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第十八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境外基金網際網路交易同意條款


受益人(以下簡稱本人)與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瑞投信)茲為有關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第一條 定義

本約定書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電子交易服務」: 指柏瑞投信依本約定書所定之方式,經柏瑞投信電子交易系統所提供本人交易委託、相關資訊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服務。
「電子交易委託」: 指透過電子交易型態進行申購(包含單筆及定期定額)、轉申購、買回基金或相關交易之任何委託。
「登入帳號及密碼」: 指為執行交易及查詢個人交易之相關資訊,使用於柏瑞投信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之使用者識別方式。
「電子交易流程」: 指柏瑞投信隨時公告或修正之電子交易相關作業流程。
「交易帳戶」: 指本人依本約定書第二條所開立並維持之銀行帳戶。
「營業日」: 指柏瑞投信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交易有效工作日。
第二條 受理開戶程序
一、
本電子交易服務約定書限已於本公司填留印鑑卡辦理基金交易開戶者使用。
二、
本人於辦理開戶時,須事先以書面指定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作為進行電子交易委託之往來銀行帳戶,將來請求買回時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中作選擇或以本人本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價金。
三、
如本人指定之交易帳戶有變更時,本人應事前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後通知柏瑞投信,柏瑞投信於接獲交易帳戶變更申請之通知前,就已執行交易之扣款或付款仍以原指定帳戶為準。
第三條 交易指示及計價基準
一、
本人申請電子交易服務,於取得使用權限後,須本人親自使用專屬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始得進行交易指示。本人有義務妥善保管該密碼。
二、
本人進行電子交易委託前應詳閱並遵守柏瑞投信最新之有關電子交易流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柏瑞投信應隨時公佈最新之電子交易相關流程於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三、
本人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之交易受理時間應依柏瑞投信所訂之電子交易委託時間為準,如逾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日,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四、
計價基準:
  • 本人以電子交易委託方式申購柏瑞投信所代理或銷售境外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時,應俟柏瑞投信確認其申購款項已匯至境外基金機構指定之帳戶後始完成申購手續。柏瑞投信將依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定之基金淨值計算日,計算本人之基金股份或單位數。
  • 本人請求買回柏瑞投信所代理或銷售境外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時,本人應就該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每營業日截止時間內向柏瑞投信提出並送達買回之請求。境外基金機構將依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之買回給付時間內計算本人之買回價格,並將買回價金扣除應計之費用、郵費或買回費用等將買回價金匯入本人之交易帳戶。本人申請基金轉換時,則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
第四條 交易指示之執行與確認
本人使用柏瑞投信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如有下述情形,應立即通知柏瑞投信,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
一、
於柏瑞投信營業日二十四小時內,本人未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
二、
本人已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但非本人所作之指示或彼此歧異。
三、
本人得知其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
四、
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
第五條 交易限制
除法令變更外,本人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相當於新台幣五百萬元或等值外幣為上限,,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本人為電子交易委託前最近公告之境外基金淨值及匯率為準。如本人違反前述金額限制,柏瑞投信將不予受理。
第六條 密碼
本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碼,並對於使用交易密碼經由柏瑞投信電子交易系統所作之一切交易及資料變更等行為負責,但柏瑞投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本人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資料之通知與送達
一、
所有通知事項,依柏瑞投信系列基金受益人名簿記載之本人住所、營業處所或通訊地址,經由郵寄、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二、
前項通知之送達日如下:
  • 經由郵寄方式者,以郵寄日之次一營業日為送達日。
  • 經由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者,以通知日為送達日。
三、
柏瑞投信原則上應於通知文件上簽署,但經由柏瑞投信網站寄送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將視為已經柏瑞投信簽署。
四、
柏瑞投信所寄送之通知資料若有出入,本人同意應以柏瑞投信之正確帳載為準。
第八條 本人資料之處理與保護
本人同意柏瑞投信將本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電話及通訊地址)以及其他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或財務資料等,在合於營運或行銷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基於提供產品、服務及共同行銷之目的,提供、揭露予貴公司及貴公司所屬之國內外關係企業(包括但不限於柏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柏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外往來之金融機構及貴公司簽署合作契約之國內外公司行號,供各該公司進行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並同意柏瑞投信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或為本人之利益或依法令、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或因主管機關、法院之要求將之提供與受柏瑞投信委託處理基金相關事務之人。
第九條 電子交易系統資料保全
一、
本人不得竄改、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變更柏瑞投信電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分,或進入柏瑞投信電子交易系統未經許可之部分。
二、
柏瑞投信應盡力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止他人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
三、
非可歸責於柏瑞投信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市場規則、停止交易、戰爭、天災等,所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本人之損害,柏瑞投信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四、
本人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柏瑞投信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柏瑞投信。
第十條 電子交易風險歸責
一、
柏瑞投信對於其處理本人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
本人同意電子式交易型態在資料傳輸上有不穩定之風險,本人同意如電子交易系統傳輸,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電子交易之時間遲延、執行時之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或柏瑞投信無法接收或傳送,而影響交易之結果時,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柏瑞投信,本人須自負因此所生之風險。本人如於柏瑞投信執行電子交易前欲更改原交易之內容,惟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柏瑞投信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柏瑞投信,柏瑞投信無須負責,且原電子交易之內容,對本人仍發生效力。
三、
非可歸責於柏瑞投信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市場規則、停止交易、戰爭、天災等,所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本人之損害,柏瑞投信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四、
本人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柏瑞投信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柏瑞投信。
第十一條 交易紀錄
本人了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柏瑞投信得自動監測或紀錄本人與柏瑞投信間電子交易聯繫之內容,並得紀錄所有電子交易委託之內容。
第十二條 權利義務之轉讓
本人不得將本約定書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任何他人。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前述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分本約定書視為亦已修訂,不須重新簽署。
第十四條 合約之終止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電子交易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